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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登记注册高品质服务“二十条”有哪些亮点

时间:2024-08-05 17:11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96 次
  企业一般经营事项,可在线填报、自主展示,免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建立名称预防性保护机制,进一步加大对老字号、知名企业字号的保护力度;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创新建立出资预警服务机制,设立时间节点提醒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义务……  作为优化营商

  企业一般经营事项,可在线填报、自主展示,免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建立名称预防性保护机制,进一步加大对老字号、知名企业字号的保护力度;落实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创新建立出资预警服务机制,设立时间节点提醒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义务……

  作为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改革内容之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近日出台《关于开展“一标四维”登记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措施》,“一标”,指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这一目标;“四维”则是指“规范统一、改革创新、信用赋能、风险防控”四个维度。创新推出了20条高品质登记注册服务举措,打造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登记服务“北京样板”。

  全国首创“登记注册地方标准”

  在规范统一方面,制定登记注册地方标准,北京市市场监管局登记注册处处长玄洪波介绍,目前正在全面梳理各登记业务类型、各登记流程环节的办理条件、规范要求和审查要点,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全市统一的登记业务规范指引,用来指导登记机关为申请人提供政策、标准、流程三统一的高品质登记服务,保障登记结果的公开、透明、可预期。

  建立名称预防性保护机制,将具有广泛知晓度与高声誉度的驰名商标、老字号、知名企事业单位字号等,自动纳入全市名称预防性保护范围,有效防范相关名称被他人擅自使用,误导公众。同时将持续优化名称自主申报流程,释放名称资源,进一步提升名称自主申报成功率。

  优化经营范围展示服务

  优化关键环节服务流程,提供住所标准化登记服务,通过与规自部门数据共享,实现经营主体住所信息智能匹配校验,校验通过的,申请人无需另行提交纸质住所证明材料,实现住所申请材料的电子化提交。优化经营范围展示服务,对于不涉及主营事项和许可事项的一般经营范围,申请人可以通过“e窗通”平台在线填报、自主展示相关经营范围内容,免于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可通过营业执照加载的“企业码”展示具体经营项目信息。

  近年来,针对企业普遍反映的“经营范围表述笼统无法体现经营特色”的个性化需求,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创新推出经营范围自主公示服务,结合北京市特色地域文化,细化梳理形成北京特色经营活动规范条目库,经营主体通过点选方式即可自主公示经营范围特色活动,充分尊重市场主体自治,有助于企业展示个性化产品、推广特色服务和宣传品牌特色。

  落实《公司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要求,创新建立出资预警服务机制,设立时间节点常态化提醒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同时探索确立出资数额、出资期限明显异常的判断标准和例外情形,切实提升经营主体发展质量,保障诚实守信的市场交易秩序。

  率先实现外商投资企业开办“全程网办、一网通办”

  持续推进外资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玄洪波介绍,将进一步拓宽外资企业投资人身份认证渠道和全程网办范围,持续优化外资企业开办服务体验。同时,探索将北京市认可的境外投资者主体资格公证认证文件地域范围由“津冀”两地扩大至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域范围。

  目前,北京已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实现外商投资企业开办“全程网办、一网通办”。支持“外国(地区)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全部六类证件持有人在线完成身份认证,上述境外自然人和香港主体投资人均可全程网上办理企业开办。申请人可在“e窗通”平台一次性或者单独办理包括营业执照、涉税事项、银行开户、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等全部事项。将外国投资者资格认证、跨境流转的时间从2-3个月不等缩短至最快1天办结。2023年,北京市全年新设外资企业2810家,同比增长14.32%。

  推进电子营业执照与电子签章融合应用

  此次改革坚持发挥电子营业执照小工具赋能大发展的基础设施作用,推进“一企一照一码”,加强电子营业执照与涉企电子许可证信息关联集成,支持社会公众、相关单位实时查看电子证照信息,为企业提供便捷的“码上服务”。同时,加快推进电子营业执照与电子签章融合应用,探索支持线上签名、远程确认、授权管理和信息共享。截至目前,北京市已有超过210万经营主体下载应用电子营业执照,占存量经营主体八成以上,累计调用电子营业执照应用量超过1.8亿次,居全国首位。

  为了解决部分申请人不会线上办的困扰,将利用人工智能语义理解、自主学习、智能推理等技术优势,系统训练“大模型”人工智能,广泛应用于线上申请平台,为申请人提供“智能问答”“在线引导”“边问边办”等智能服务,实现精准化指引和个性化服务,提升网办服务体验。

  此外,丰富“个转企”一件事集成办事场景,持续推进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电子化,优化个体工商户跨区域迁移流程,多举措促进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采取个性化措施进行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培育和精准帮扶,充分发挥“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引领示范作用。

  对守信经营主体“无事不扰”

  开展经营范围标注,完善证照信息互联互通。对登记后需取得许可的经营范围,如餐饮、住宿、网约车经营、出版物销售等,统一标注“×××项目取得经营许可前,不得开展相关经营活动”,针对性提醒申请人依法办理许可事项。审批通过后,各许可部门自动更新电子许可信息,企业、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通过扫描“企业码”即可查看相关信息。

  为有效防止冒名登记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坚持“一事一人一认证”原则,强化实名认证同登记业务的关联,将身份认证结果信息作为身份证明关联材料纳入登记申请文书并存档备案。通过核验电子营业执照等多种方式,加强非自然人股东身份核验,营造诚信安全的市场准入环境。

  对登记事项进行全覆盖动态监测预警,尤其是强化对高密度经营场所和超大额注册资本等高发异动数据的监测。以数据监测驱动抽查检查,对守信经营主体“无事不扰”。

  此外,推出系列措施,破解高发性实务难题,比如,多措并举解决企业“退出难”;优化经营主体“丢公章”办事手续;启动登记信息涤除机制解决“执行难”等。玄洪波表示,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优化经营主体全生命周期登记注册服务,确保既“放得活”又“管得住”,创造更加公平、更有活力的市场环境,为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减负松绑。

  >>>追访

  

:目前正在制定的登记注册地方标准,有哪些主要内容和特点?

  登记注册处副处长马海燕:为持续推进全市登记注册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我们计划起草发布《经营主体登记注册服务规范》系列标准。首批主要选取主体数量最多、最受关注的公司、个体工商户以及合伙企业等三类经营主体,从服务条件、服务流程、服务要求等方面,为经营主体完整、清晰地描绘出登记机关所应提供的服务场景和服务标准,也为全市登记注册工作提供统一业务指导。

  系列标准首先是突出“统一规范”。通过全面梳理,目前已初步形成8万余字的初稿,涵盖了近40份申请表格文书。后续还将通过组织多轮专家论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对标准进一步打磨完善,力争于明年初正式发布。

  其次突出“首善标准”。北京多年来一直走在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的前列,多项创新经验受到国务院及中央部门的认可,并向全国复制、推广。本次在经营主体系列标准编写过程中,系统梳理总结了散见在过去数十份文件中的多项首创性改革举措,是对多年来北京市登记注册领域特有的政策、制度优势和改革先进经验的提炼与固化。比如我们在全国率先创造性推行中关村示范区企业筹建登记、支持企业根据发展需要申请办理组织形式转换等政策;特色经营活动自主公示等。将这些先进经验做法以地方标准形式予以固化,有利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升登记注册工作标准,打造“北京服务”品牌。

  最后是突出“与时俱进”。也充分体现了“法治引领”的要求。以公司为例,此次公司登记标准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为根本遵循,对照新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新变化新要求,全面梳理和调整公司登记服务流程和提交材料规范,切实推动新《公司法》修订内容落地见效。

  

:建立名称预防性保护机制,为什么要建立这样的机制?将如何建?

  玄洪波:名称是公司进行经营活动的代号和标签,是区别于其他主体的重要标志。尤其是驰名商标、老字号、知名企业的名称,凝结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商誉,是公司重要的无形资产,也是市场资源要素的一部分。《民法典》和新修订的《公司法》都规定了经营主体的名称权,充分体现了保护经营主体名称权的重要性。作为首都,北京聚集了较多的央企、外企和知名企业总部,它们的市场影响力和商业价值大,对名称权的保护需求高。

  针对这种企业特点和实际需求,我们向前一步,正在研究推进名称预防性保护机制建设。具体来说,就是通过与属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数据共享等方式,将具有广泛知晓度与高声誉度的驰名商标、老字号、知名企事业单位字号等,纳入全市名称预防性保护范围。一方面,可以有效防范相关名称被他人擅自使用,误导公众。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构建一个更加诚信守法的市场秩序,为更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提供有序环境。

  

:新修订的《公司法》规定了5年的出资期限,北京市将如何落实这项规定?

  玄洪波:新修订的《公司法》在坚持认缴制的基础上,对有限公司股东附加了5年的认缴出资期限要求;对股份有限公司实行“实缴制”。同时,为稳定市场预期,最大限度降低对存量公司的冲击,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存量公司设置3年过渡期,实行“3+5”过渡机制,也就是说公司需在新法施行起3年内将出资期限调整至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于出资期限、注册资本明显异常的公司,规定登记机关可责令改正或不予登记。

  市场监管部门在严格贯彻落实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规的基础上,将创新提供出资预警服务。具体来说,就是在关键节点多轮重复提醒公司,告知出资期限、法律后果等,提醒督促经营主体尽快履行出资义务,最大程度减少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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