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业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迎重大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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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王 宁

  11月15日晚间,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中期协”)发布关于实施《期货风险管理公司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管理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的通知,这意味着期货风险管理业务进入规范发展新阶段。

  《规则》明确,未来风险管理业务将分为贸易业务和资金业务两大类。

  中期协表示,《规则》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设置6个月过渡期。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当自主整改,过渡期满未完成整改的,将依规采取相应纪律处分措施。

  中期协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底,有90家风险管理公司开展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行业基差贸易购销总额5102亿元,约为2013年的51倍;通过仓单服务为客户提供资金支持92亿元,中小微企业占比约六成。

  业内人士表示,随着大宗商品业务模式不断创新,业务规模快速增长,风险管理公司在取得显著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方面,部分公司由于展业经验匮乏、风险意识不足、内控管理薄弱,发生了仓库违约、客户涉嫌欺诈等风险事件;另一方面,由于大宗商品业务缺乏具体规则,行业存在业务分类不统一、收入确认方式不一致等问题,部分公司出现参与虚假循环贸易、虚增业务收入、变相代理期货交易等不合规行为。

  《规则》明确业务类型为贸易业务和资金业务两大类,具体来看:普通贸易、基差贸易、含权贸易、串换贸易属于贸易类业务;约定购回、代理采购、代理销售属于资金类业务。

  有业内人士表示,《规则》将风险管理业务进行了重新划分,此前由风险管理公司开展的做市商和自营等业务,或将纳入期货公司展业;上述两大业务的分类,有助于风险管理公司在财务和客户管理等方面更合理展业。

  中期协表示,《规则》着重解决行业发展暴露的突出问题,通过明确业务类型、规范展业行为、细化财务处理、强化风险管控,配套相应自律管理措施,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着力提升大宗商品风险管理业务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以更好服务于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大局。

  《规则》发布前,已备案基差贸易的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开展贸易类业务(不包括含权贸易),已备案仓单服务的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开展资金类业务。已备案基差贸易和场外衍生品业务的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开展含权贸易;同一期货公司设立两家风险管理公司分别备案基差贸易和场外衍生品业务的,开展贸易类业务的风险管理公司可以开展含权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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